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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
北京离婚财产纠纷律师分析 夫妻离婚要怎么分割正在按揭的房产?
来源:北京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ccbjlhlaw.com/ 时间:2023/1/31 11:47:50
现如今房价一直都是居高不下,夫妻要购买一套房子都会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那么,夫妻离婚要怎么分割正在按揭的房产?接下来将由北京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北京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一、北京离婚财产纠纷律师解答 夫妻按揭房离婚怎么分的
1、夫妻按揭房离婚的分割方式:
(1)若登记的是双方名字并且是夫妻共同还贷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各占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分割;
(2)若只登记一方的名字并且一起还贷的,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判给谁,债务也由这一方偿还,然后给另一方补偿。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此情形下的按揭房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因为在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按揭买房,婚后取得的产权证是对婚前买房的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这一结果有违公平原则。
3、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由于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因此,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二、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偿债的房屋所有权归属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如何处理?
[律师释疑] 这种情况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7条的规定:”离婚时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进行财产分割时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一方婚前办理了购房贷款按揭手续,并取得产权证,婚后共同偿还按揭贷款,此种情况下的产权归属及离婚时如何分配房产?
[律师释疑] 判断按揭住房的关键是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和产权证取得的时间,如购房人在婚前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是为了还贷而将房屋的所有权抵押给银行,和银行之间只是债权债务关系,夫妻用共同收入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可以理解为是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因此,在离婚时应将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判归买房者所有,同时应当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外一方。
3、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夫妻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且共同偿还按揭贷款的,在双方离婚时应如何认定房产的所有权归属?
[律师释疑] 此种情况下的房产仍为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按揭贷款为其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的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按揭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4、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参与共同出资,且有证据证明其婚前购房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否?
[北京离婚财产纠纷律师释疑] 此种情况与上一种情况有所区别,因为此种情况下的对方有证据证明所购房屋,是在双方认可约定为共同所有的情况下购买,虽然房产登记于一方名下,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宜。夫妻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此时的尚欠按揭贷款,应按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以上这种情况,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应当予以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能以平均分割一概而论。
5、对于婚前一方出资,以双方名义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例如:张三想通过按揭贷款买房,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其女朋友李四提出把自己的名字也加上去,张三答应后考虑到李四并没有实际出资,张三为了避免财产纠纷,仍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个人按揭贷款,房产证下来后,张三也并没有把房屋共有权证交给李四。但以后俩人因故离婚时,李四却要求分割财产。
[律师释疑] 对于此问题,因我国房产实行的是登记公示制度,即产权人以有权登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的登记为准。这套房屋属于张三和李四共同所有。至于张三以自己的名义办理的个人按揭贷款,只能证明其通过银行借款支付了购房款,而不能否定李四的产权人地位。如果张三举证困难,则很难把李四从产权人中除名。而在房屋产权人名称不变更的情况下,李四是有权享有房产份额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按照产权证上记载的份额支持其提出的财产分割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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