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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有那些情况可以进行抚养权的变更?
来源:北京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ccbjlhlaw.com/ 时间:2023/2/13 14:31:41
父母都是有责任要承担孩子的教育和生活的抚养义务的,哪怕是离婚后也要承当,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也是需要支付抚养费,随着消费水平的增长等因素,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那么,抚养费变更如何认定?接下来将由北京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北京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一、法院判决抚养费变更有哪些依据
1、法院判决抚养费变更主要有以下依据: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为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抚养费的情况。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北京离婚财产纠纷律师分析案例:
男方李某华与女方李某于2013年在华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生子李小某。2018年李某华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判决婚生子李小某由母亲李某抚养成人,父亲李某华每月支付李小某抚养费600元直至李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李小某一直与母亲李某共同生活。因李某多次阻扰李某华探望孩子,李某华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李小某的抚养权。
法院处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时,往往会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因为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随着时间推移,离婚时判决所依据的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可能会产生巨大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者诉讼方式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在变更抚养权时,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尊重其意见。
该案中,因李小某已年满八周岁,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职权对李小某进行了询问,李小某表示更愿意与母亲李某共同生活,可见李小某已完全适应现有的学习生活环境。为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由母亲李某继续抚养为宜;且李某生活环境及自身条件没有发生急剧变化,出现足以严重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情况,李某华也未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李某具有不宜抚养婚生子李小某的法定情形之一。
法院在结合被抚养人本人意见和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后,认为如果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反倒对其成长、教育较为不利,因此驳回李某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以上就是关于抚养费变更的认定条件,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离婚财产纠纷律师,北京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