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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协议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是怎么样的?
来源:北京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ccbjlhlaw.com/ 时间:2022/4/14 10:24:31
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等,那么,协议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是怎么样的?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协议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要怎么处理
1、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
1.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2.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予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赠予一方的个人债务;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7)其它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案例:
案情简介
一、2014年5月27日,周艳阳与史伟明、覃琮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史伟铭向周艳阳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月利率3%。同日,周艳阳向史伟明银行卡转账28.5万元。史伟明、覃琮俐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8月离婚。
二、2014年12月12日,周艳阳与韩静为出借人,史伟明与覃琮俐为借款人再次签订《借款合同》,延展借期,并将利率更改至2%。2015年5月8日,史伟明向周艳阳出具《借条》,再次将还款期限延展至2015年9月26日。史伟明自2014年6月27日至12月27日共计还款6万元。
三、周艳阳、韩静向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史伟明、覃琮俐偿还本金,支付利息,法院支持其诉请。
四、覃琮俐向宜昌市中院上诉称合同上签名非本人所为,对借款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史伟明答辩称覃琮俐对案涉的借款不知情,签字亦非覃琮俐本人所为,愿意独立承担还款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是史伟明个人名义负债亦未明显超出因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即便如史伟铭所述,其向周艳阳、韩静借款是用于其公司经营,覃琮俐亦曾在史伟铭经营的公司长期工作,因此不能排除史伟铭经营公司所得的收益是用于其与覃琮俐的共同家庭生活所需。2018年6月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覃琮俐向湖北省高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院认为无法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于2019年3月22日指令二审法院再审。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渉借款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湖北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认为符合以下三种情形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该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虽为夫妻一方签字,但存在另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2.若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则该债务应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3.若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且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首先,《借款合同》上虽有覃琮俐的签字、捺印,但覃琮俐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本应由覃琮俐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一审法院的送达程序存在瑕疵,导致覃琮俐未参加一审,二审法院亦未准许笔记鉴定申请,举证不力的后果不应由覃琮俐本人承担。湖北高院据此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存在夫妻双方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
其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若属于家庭生活所需,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家庭生活所需”应界定为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情形,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用于上述情形。但“日常家事代理”“日常生活所需”数额必然不大,本案债务本金28.5万元,超出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
最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且不属于家庭生活所需,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日常生活或属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时,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认定为个人债务。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