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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

婚姻法解释三对离婚房产分割的规定


来源:北京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ccbjlhlaw.com/ 时间:2016/1/27 16:45:14

   核心内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房产的分割有哪些新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离婚时对房产增值部分、婚内房屋赠与的性质、父母出资买房的性质等进行了规定。

   一、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房产的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二、婚内房屋赠与,离婚房产的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

   该条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三、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房产的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四、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房产的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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