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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7/22 14:44:11
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自治机关
第三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经济建设
第五章财政管理
第六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七章民族关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南藏族自治州是青海省管辖区域内的海南地区藏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共和、贵德、同德、贵南、兴海五个县
自治州首府设在恰卜恰镇
第三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州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州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六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各项任务
自治机关对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七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自治机关向各民族公民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教育,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第八条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并履行公民的义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九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十一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加强兵役工作
第二章自治机关
第十二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藏族和其它民族代表的名额,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委员中各民族均应有适当名额
第十三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州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自治州州长由藏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的时候,同时或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一律用藏、汉两种文字书写
自治机关设立藏语文翻译工作机构,加强对藏语文的研究和规范化工作,促进藏语文的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确定和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设置和编制员额
第十八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济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机关优待鼓励各种专业人员为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并采取特殊措施,鼓励外地各种专业人员来自治州参加各项建设工作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优先录用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机关按照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和核定的计划,从牧区、农村招收人员时,对少数民族人员可以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
上级国家机关在本州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应优先招收州内人员
自治机关对在本州长期工作的职工离休、退休时,给予优待,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州地方国家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负责,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领导
第二十条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有藏族公民担任院长或副院长、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其他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活动中,同时或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藏语文或汉语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四章经济建设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本州实际情况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州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经济发展的特点,坚持改革、开放、搞活,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以畜牧业经济为基础,坚持牧业、农业、林业相结合的发展方针,建设畜产品、粮食和油料商品基地,积极发展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副业、渔业、旅游业和各种服务业,逐步改变单一的牧农业经济为多种门类的经济结构,加快自治州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步伐
第二十四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和管理州内的土地、草原、森林、矿藏、河流、湖泊和珍贵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优先开发利用州内的矿藏、河流、湖泊等资源
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州内的草原、土地、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草原、土地、森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科学养畜,积极改良牲畜品种,合理调整畜种畜群结构,发展毛、肉兼优的半细毛绵羊和肉、奶、绒兼优的牛和山羊,加快牲畜周转,提高畜牧业经济效益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各级畜疫防治体系,稳定和发展畜疫防治队伍,加强畜疫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草业先行,加强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和建设,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草原管理使用责任制,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建设,鼓励群众建设人工草场和饲草饲料基地
自治州境内禁止开垦草原和砍挖固沙植物,防止草原沙化,保护草原生态
第二十七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农业区和小块农业区实行以农业经济为基础,农、牧、林结合,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大力推广农牧业科学技术,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改善生产条件,使农林牧业生产稳步增长
自治机关在州内黄河两岸的荒滩有计划地进行治河造田,扩大耕地面积,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十八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牧区实行牲畜作价,户有户养或公有户养等不同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在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
自治机关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和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引导牧民、农民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二十九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林业生产,扩大森林覆盖面积,严禁滥伐林木,严防森林火灾,保护林业资源
自治机关允许将国家不便管理的疏林地、小块次生林和集体树林、果园、果树承包给集体或个人经营
自治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和统一规划,将荒山、荒坡、荒滩划给集体或个人植树种草,实行谁种谁有、长期不变、可以继承的政策,对植树种草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自治机关鼓励集体和个人在统一规划指导下,在黄河河谷地带发展园林事业
第三十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经济扶持、放宽政策、推广科学技术、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发展多种经营等措施,帮助贫困乡村发展生产,治穷致富
第三十一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毛纺、皮革、机械、建材工业和食品加工、饲料加工业,有计